終極上訴|黎智英等7人8.18參與集結提上訴 終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

社會

撰文: 梁錦麟

發布時間: 7 小時前

最後更新: 2 小時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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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靄儀今到終審法院聽取判決。(梁偉榮攝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7人,涉於2019年8.18在維園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成。7人早前獲上訴庭撤銷組織一罪,參與一罪則維持原判,7人早前向終審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,終院今(12日)頒下判詞指,本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的兩宗案例判決,認為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,遂駁回上訴,維持各上訴人原有的定罪。

7名上訴人為黎智英(76歲)、李卓人(67歲)、吳靄儀(76歲)、梁國雄(67歲)、何秀蘭(69歲)、何俊仁(72歲)及李柱銘(85歲),控罪指7人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規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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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靄儀及李柱銘均有到庭聽取判決,吳於散庭後表示,她與李均希望藉此多謝多年來支持他們的市民,又指是次裁決非常重要,惟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,現時不適合作評論。

是次上訴議題為,終審法院應否採納英國最高法院等兩案例中,具說服力但對終院沒有約束力的判例?如採納,法庭應在甚麼情況下進行「執行相稱性」的評估。

終院法官於判詞裁定本港法庭不應跟隨兩案例判決,終院指兩案判決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,當中包含與本港無關的法制特點。

法官又強調,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,本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為無效及將其廢除,而在英國被宣告爲不符合人權的條款,仍會被視爲有效的法律繼續執行,故港英兩地在評估限制的相稱性時,或會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。 

法官指,上訴人稱原審法官未有以「相稱性測試」裁定定罪是否相稱,未有考慮遊行時沒有暴力事件發生。各上訴人均認為逮捕、檢控、定罪及判刑均需以「相稱性測試」作獨立評估。

法官則認為上訴人的主張並不能持續,並違反了「相稱性測試」的公認原則等,而且他們的主張亦與終院的司法管轄權相違,至於上訴人提及遊行時未有暴力事件發生等事項,更像是求情因素。

法官又指,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毋須再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,另裁定上訴人就《公安條例》(第245章)第17A(3)(a)條的憲法挑戰不成立。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,一致駁回各上訴人的上訴,維持原有定罪判決。

7人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均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,黎智英及李卓人共被判囚12個月、梁國雄及何秀蘭分別被判監18及8個月。上訴庭其後裁定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,撤銷控罪,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維持原判,經調整後,黎的刑期為9個月,李卓人為6個月,梁及何則為12及5個月。至於吳靄儀及何俊仁被判監12個月,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,均緩刑2年。

記者:梁錦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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